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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公证的心理作用与心理过程
作者姓名:
李正权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证协会
摘 要:
一、公证的心理作用1.为当事人减轻或排除风险按《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说的白一点.也就是有了这一纸公证书.当事人如果要打官司胜算更大。但是,对相当多的当事人来说,来做公证.
关 键 词:
《公证法》
心理作用
心理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
法律效力
法律意义
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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