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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
摘 要:
“卖淫”是剥削制度的产物。全国解放后,我国政府明令宣布取缔辱国辱民的娼妓制度,并惩办,改造了一批有罪恶的妓院老板和鸨母,从而使公开卖淫这种腐败的社会现象得以绝迹。但是,经过十年动乱,在一些城市中暗娼活动仍为猖獗。尤其是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营利的目的,从事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他们不仅引诱、容留、强迫中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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