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基本范畴重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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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卓.地役权基本范畴重述[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4):4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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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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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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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地役权现代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2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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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役权虽然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概念有所区别,均表现为物对物的利用,本质则在于实现不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利用需要的并存与调和,与相邻关系、人役权、用益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役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和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即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两种特性均有其具体表现,是深刻认识、准确理解地役权的重要途径。类型化是认识包括地役权在内各种事物的基本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地役权分为城市与乡村地役权、消极与积极(作为与不作为)地役权、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此外,还可以根据便益内容、设定方式等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社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破地役权传统范畴的特殊地役权,如集合役权、自己役权、保存役权、公共役权等,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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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役权 物对物的权利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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