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收治程序设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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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瑞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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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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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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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障碍患者 法律问题 程序设计 病历资料 精神卫生法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用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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