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在体制改革、建设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的变革 性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法学的一大课题。加强法解释对于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 重要意义。我们在看到法律解释的实践在中国当代法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法解释中存在不少尚未解决的问题,诸如解释权分工不清、行使不当,不同法解释之间的矛盾,有的法解释超越立法意图甚至违背立法精神,法解释缺乏作为价值取向的明确目标(实用或急功近利的目的不是价值目标),等等。这与我国法解释理论研究薄弱直接有关。 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思路大体上可分为两条线索:一是寄希望于法律适用前的解释,二是寄希望于法律适用活动本身。前者体现于制度为解释制度,后者体现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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