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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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姿虹 江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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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宁波,315040 2. 宁波市江东区法院,浙江,宁波,31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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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过窄,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缺失,损害赔偿时机的局限性等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及婚姻关系的本质特点出发,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配偶以外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将第三者及婚外同性同居者纳入赔偿义务主体;有条件地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制度,并适当延长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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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损害赔偿 范围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时机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4)02-0119-03 |
修稿时间: | 2003-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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