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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应承担损失吗
引用本文:林松.铁路部门应承担损失吗[J].党员之友,2003(15).
作者姓名:林松
摘    要:2001年11月15日,甲市某食品公司向乙市某水产经营公司购买了一批海鲜,共计20吨,价款为50万元。11月18日,乙市某水产公司在火车站办理了托运手续,将货物发往甲市某食品公司,到货日期为11月21日。火车站及时将货物发运,但火车经过隧道时,由于山体发生大面积滑坡,造成铁路堵塞,列车无法通行被迫停开。到11月20日,由于天气炎热,鲜虾开始部分变质,火车工作人员将鲜虾在当地削价处理,获得货款35万元,但并未将这一事实告诉托运人和收货人。甲市某食品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铁路部门赔偿货物的差价15万,并承担违约金。火车站不服。甲市某食品公司遂以火车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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