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减少治安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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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庆龙,陶积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减少治安行政诉讼[J].人民司法,1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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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庆龙 陶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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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
(赵庆龙),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陶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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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首开了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行为当被告的先例。 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刚刚起步,对于公安机关当被告,好些干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如认为当被告不光彩,甚至怕当被告。但通过学习和抓好各项准备工作,广大干警一致认为,实施司法监督,对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维护和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治安行政诉讼案件时,对合法的公安行政行为将予以确认,并最终依法排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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