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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占有使用费的认定
作者姓名:叶露  唐宏杰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后未实际使用,在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时,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需区分承租人占有却未使用的原因分别处理:因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具备使用条件致承租人无法使用,不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房屋具备使用条件而承租人未使用,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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