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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作者姓名:毛小雨  林素芳
作者单位:1.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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