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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姓名:楼炯燕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过程中,在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私募债券数额巨大的,应当与欺诈发行公募债券作相同评价,认定为欺诈发行债券罪,其发行数额为行为人实际募集的债券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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