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责之诉的行政裁判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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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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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当事人起诉请求人社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应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进行审理。在有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出现,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下,不能仅以法律救济期限届满等理由,简单否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请求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权。在行政机关具有就当事人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时,如果存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宜僭越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应具体如何作出行政行为,而应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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