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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现场等待收赃的行为性质
作者姓名:高雨欣  陈艳飞
作者单位:1. 北京互联网法院;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行为人发现他人实施盗窃而在现场等待收购赃物,不具有共同盗窃犯意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收赃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的情形,不能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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