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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减让原则在诱惑侦查毒品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姓名:傅惟惟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源头性的诱惑侦查毒品案件,尤其是毒贩等临时特情为个人目的检举而启动诱惑侦查的毒品案件,即便排除了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情形,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仍要留有余地。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0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7号死刑复核:(2016)最高法刑核14483628号二审重审:(2017)粤刑终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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