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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迫交易罪应甄别交易性质
作者姓名:张榆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应考虑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于仅有交易的形式,但双方均无真实的交易意思,行为人追求的目的并非从完成交易中获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案号一审:(2018)浙0106刑初676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丽、丁磊。被害人余某案发前在杭州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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