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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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小军 万兵 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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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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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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