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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制定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

关 键 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预备制度  暂住人口  未成年人  监督管理机制  用人单位  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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