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上的基础概念之一,我国从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引入了这一概念,却在不同时期在内涵和功能上有很大的不同。国家法人说自清末传入我国,逐渐成为民国时期的通说。国家是法人,行政主体是国家法人在行政上的表现,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机关,没有人格。但进入新中国之后,作为整体的国家法人或行政主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便行政主体在1980年代末再次被引入,也只是行政机关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省、市、乡等再也没有成为行政主体。理论上对这种机关的行政主体化多有批评,但那种将行政主体与分权、组织法建设关联起来的做法,亦属不必。我们应在法学国家观的指导下恢复行政主体的本来面目,确立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在行政主体内部承认机关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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