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非法狩猎罪等涉及保护动物的案件中,机械司法与客观归罪的现象非常严重,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过理论在主客观两个层面对犯罪进行限缩。客观上,非法狩猎罪所援引的前置法要进行必要的限缩,刑法上的禁用的工具、方法不能超越《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列举的类型。在实质上,非法狩猎罪是实害犯而非危险犯。无论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单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都不能直接论以犯罪;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互斥关系,并非竞合犯。在主观上,必须坚持罪过原则。非评价性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评价性错误则是法律认识错误,前者属于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辩护人只需要承担合理怀疑的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后者则属于责任阻却事由,辩护人需要承担优势证据的说服责任。总体而言,坚持道义责任论是机械司法与客观归罪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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