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以美欧为代表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科学知识在其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在针对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中,气候变化的科学事实已经形成无可否认的共识;气候科学的区域性研究使索赔人拥有更加针对性的数据来主张损害;温室气体排放者历史排放量的测量技术正在帮助索赔人确定独立的被告群体;检测归因科学开始辅助索赔人克服证明因果关系上的障碍,并推动法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态度更加开放。但是,科学知识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运用仍然面临一些局限。原告证明线性因果关系的能力不足,阻碍了诉讼资格和管辖权的确定;被告可以利用科学不确定的特性反驳原告的主张。美欧法院对科学知识的科学不确定性的态度具有明显差异。以审问制为主的欧洲法院倾向于使用资格审查法来应对科学不确定性,而以对抗制为主的美国法院则倾向于使用方法论方法评估科学不确定性。面对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法官需要将现有的最佳科学与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学知识的效用。司法实践表明,欧洲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试图挑战和影响法律或政策的变化,美国法院基于其司法传统在是否涉足政治问题上犹豫不决。虽然不同法域运用科学知识的进展不同,但跨国公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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