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治建设初期,以政策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将习惯当作化解纠纷的依据之一。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通过顶层设计、立法引导、行政主导的国家构建主义法治建设方案却导致习惯与法治的分裂、习惯与现代化的对抗。尽管经由国家制定法体系的直接或间接确认,多数习惯已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入法律体系的内部,从而一定程度上消弭了这种分裂与对抗。但法治实践中依然存留部分未入法习惯,游离在制度规范边缘,一方面其并未获得法治的制度接纳,另一方面又在实践中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解释、司法的自由裁量和执法的技术性规避等方式,进入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可以看到,现代法治并没有对未入法习惯的制度融入形成根本阻隔,该类习惯依然是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甚至是技术性制度妥协策略中的重要法源。未入法习惯与现代法治的这种复杂的制度和解,充分证明了建构主义法治理论和“自生自发秩序”法治理论解释的有限性,也论证了现代法治与传统根基的不可分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主发展成为全球法治建设中的独特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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