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将宪法实施寄希望于立法实施模式,意图依靠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来实现宪法全面实施。然而,由立法怠惰与立法本身局限性导致的立法缺失问题,构成了立法实施模式的“阿喀琉斯之踵”,单一的立法实施模式始终难以克服立法缺失问题。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将立法实施与司法实施对立的思路,转而将两者相结合,从而有效解决单一立法实施模式面临的困难,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结合现行宪法体制,我国应当建立起“立法实施为主,司法实施为辅”的宪法实施模式,允许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宪法,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实施宪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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