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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中的溯及力问题及其适用
引用本文:郭晓红.刑法修正中的溯及力问题及其适用[J].法学评论,2023(1):107-118.
作者姓名:郭晓红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以刑制罪’的案例考察、立法梳理和理论解读”(项目编号:17BFX19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频繁修正刑法的背景下,新法较之旧法是否有利于被告、在何种范围内有利于被告变得更难判断,有必要正确对比新法与旧法,使新法在溯及既往行为时真正贯彻“从旧兼从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其所增设的诸多轻罪,如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但实务中却被以有利于被告之名而溯及既往。新法对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罪数认定规则、量刑档次、罪后量刑情节的调整,部分有利于被告、部分不利于被告。新法诸多规定,形式上有利于被告,实质上不利于被告。既往审判实践中,类推适用刑法还较为突出,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不能将既往类推适用刑法的判决作为理解“旧法”的依据。对新法中有利于被告的规定在适用中应进一步落到实处,防止对其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溯及既往。应防止将本该认定为重罪的既往案件,以从旧兼从轻为由,将新法增设的轻罪名溯及既往,忽略重罪与轻罪的竞合。还应防止对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进而将其溯及既往。

关 键 词:从旧兼从轻  有利于被告  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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