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卷宗分类装订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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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正杰 单虎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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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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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该条款所称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和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性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一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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