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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放松准入走向行为监管
作者姓名:褚国建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从我们目前商事主体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所谓的追债公司并非没有合法存在的操作空间。以往我国政府对民间追债这类行为的控制主要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禁止设立登记加以规制。而这种规制之所以能够奏效,是因为我国以往的商事主体法都明确禁止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其它业务,所以,只要工商登记机关在内部操作规则上要求对申请登记人所填写的经营范围进行严格审查,把追债业务排除在登记事项之外就可以了。实际上追债公司一直在禁止之列。但是,这种情况却可能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而发生改变。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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