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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实施机制改革中的委员会:功能主义的视角
引用本文:蔡从燕.欧共体竞争法实施机制改革中的委员会:功能主义的视角[J].欧洲研究,2003(6).
作者姓名:蔡从燕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为有效实施竞争法 ,竞争主管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与权威性无疑是重要的 ,但竞争主管机构确立由纠纷解决、决策及支持功能构成的合理的功能结构同样不可或缺。欧共体理事会第 17/ 62号条例建立的集权化的、以委员会为核心的共同体竞争法实施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与欧共体一体化对有效实施竞争法的要求。因此 ,欧共体着手改革其竞争法实施机制。实践表明 ,改革着重于调整委员会的功能结构。这一改革思路与实践对于我国竞争立法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欧共体  竞争法  实施机制  委员会  功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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