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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管理
引用本文:文敬.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管理[J].中国法学,1987(3).
作者姓名:文敬
摘    要:<正> 自1954年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城乡迅速发展,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日益提高。1982年12月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把人民调解制度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已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补充,发展成为我国所特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律界人士把人民调解制度称为“中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誉为“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东方经验”,将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推向新的里程,这是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光荣任务。为了完成这一重任,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管理。管理是一门科学,管理工作是一个组织工作,相似于自然科学中的组合性质。人民调解管理工作的目标,就是要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形成浩浩荡荡的大军,自我教育,消除纠纷,增强团结,万众一心地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循这一目标,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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