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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
作者姓名:林旭  李锐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认为消费者因商家出售瑕疵商品而向其索赔,提出索赔数额不过是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要约的内容而已,在协商未果或裁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应赔数额仍未确定,不能依据主张数额认定超出权利范围,从而认定行为成立犯罪。因此,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 键 词:敲诈勒索  华硕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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