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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化”与“监狱人”的科学定位兼与孙延宏先生商榷
作者姓名:连春亮
作者单位:河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市450003
摘    要:社会化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罪犯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监狱人”,亦即社会化的对象。认为“为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而进行的“社会化”是体外循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仅易产生理论误导,而且存在逻辑悖论。

关 键 词:社会化  “监狱人”  商榷  科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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