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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
引用本文:黄瑶,徐里莎. 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J]. 知识产权, 2004, 14(2): 57-61
作者姓名:黄瑶  徐里莎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引言:不合理的TRIPS专利保护制度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或TRIPS),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有关的规定包含在该协定第5节(第27条至第34条)之中.譬如,根据其第27条第1项的规定,TRIPS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既保护专利的产品又保护专利的方法.而且,无论药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都应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其第33条对专利的保护规定了最低20年的保护期,这就有效地授予了医药公司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

关 键 词:TRIPS协定  传染病药品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法制建设  WTO  多哈回合谈判

On Just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P Protection of Medicines for Communicable Diseases:Based on the Developments in TRIP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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