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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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瑶,徐里莎. 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J]. 知识产权, 2004, 14(2): 5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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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瑶 徐里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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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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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不合理的TRIPS专利保护制度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或TRIPS),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有关的规定包含在该协定第5节(第27条至第34条)之中.譬如,根据其第27条第1项的规定,TRIPS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既保护专利的产品又保护专利的方法.而且,无论药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都应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其第33条对专利的保护规定了最低20年的保护期,这就有效地授予了医药公司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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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TRIPS协定 传染病药品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法制建设 WTO 多哈回合谈判 |
On Just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P Protection of Medicines for Communicable Diseases:Based on the Developments in TRI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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