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价格歧视行为主体的再思考——以市场力量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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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高芬.违法价格歧视行为主体的再思考——以市场力量为视角[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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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高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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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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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项目编号:C12F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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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招致反垄断法的干预。作为一种可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价格歧视的违法性需要从行为主体等方面来判定,一般认为,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虽不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却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依赖关系,从而有能力强加不合理价格条件的特殊市场力量也不容忽视,因此,宜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建议将违法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规定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并分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两种情形进行认定。认定"相对优势地位"时,宜将经营者的交易相对方是否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作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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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价格歧视 行为主体 市场力量 相对优势地位 市场优势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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