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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价格歧视行为主体的再思考——以市场力量为视角
作者姓名:叶高芬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项目编号:C12FX01)
摘    要: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招致反垄断法的干预。作为一种可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价格歧视的违法性需要从行为主体等方面来判定,一般认为,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虽不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却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依赖关系,从而有能力强加不合理价格条件的特殊市场力量也不容忽视,因此,宜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建议将违法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规定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并分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两种情形进行认定。认定相对优势地位时,宜将经营者的交易相对方是否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作为重要依据。

关 键 词:价格歧视  行为主体  市场力量  相对优势地位  市场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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