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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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颖. 试论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完善[J].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5): 8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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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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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福建福州3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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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注意义务是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管理人对公司所负的积极善管义务。它是董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董事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作出了规定。而我国的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对注意义务只字未提 ,导致公司董事的权力和义务、责任严重失衡。所以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 ,设专节对这一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包括责任的限制、免除和实现 ,经营判断规则的确立 ,股东代表诉讼的引入等 ,以规范董事的行为 ,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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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董事 注意义务 立法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8-6048(2002)05-0083-07 |
修稿时间: | 2001-11-20 |
A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the Chinese Director Compulsoriness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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