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合同属性及其法律的分割适用--以合同及其要素的公法性和私法性区分为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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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伟,朱淑娣.涉外商事合同属性及其法律的分割适用--以合同及其要素的公法性和私法性区分为基准[J].政治与法律,2005(3):7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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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伟 朱淑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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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上海,2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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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法性涉外商事合同主要适用国家强性法,私法性涉外商事合同主要适用合同自体法,涉外商事合同中公法性要素适用国家强行法,私法性要素适用合同主体法,分割而和谐地构成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这种新分割法有利于法律公平性与安全性的平衡,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协调,是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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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商事合同 公法性 私法性 分割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5)03-007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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