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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兼谈我国继受物权行为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伍玉功.论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兼谈我国继受物权行为的必要性[J].湖湘论坛,2006,19(6):54-55,81.
作者姓名:伍玉功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摘    要: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均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但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物权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力制度不能取代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力制度只有在物权行为理论中,才能更好地在理论上得到阐释,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物权行为理论。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力  物权行为
文章编号:1004-3160(2006)06-0054-03
修稿时间: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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