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兼谈我国继受物权行为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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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玉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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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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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均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但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物权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力制度不能取代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力制度只有在物权行为理论中,才能更好地在理论上得到阐释,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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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力 物权行为 |
文章编号: | 1004-3160(2006)06-0054-03 |
修稿时间: | 2006-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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