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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引用本文:李中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处理[J].人民司法,2008(4).
作者姓名:李中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号一审:(2007)通刑初字第00002号【案情】200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伟贤单独或伙同他人驾驶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京 HF9811)到北京市各个区的影楼、商场、培训学校和运输公司内,以照相、购物或咨询业务的名义吸引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注意力,秘密窃取上述单位的照相机、电脑、手机等物,得逞后迅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到天津将赃物予以销售,被告人高伟贤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秘密窃取  北京市  认定  被告人  所有权人  车辆  没收物  被害人  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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