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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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中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处理[J].人民司法,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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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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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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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号一审:(2007)通刑初字第00002号【案情】200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伟贤单独或伙同他人驾驶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京 HF9811)到北京市各个区的影楼、商场、培训学校和运输公司内,以照相、购物或咨询业务的名义吸引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注意力,秘密窃取上述单位的照相机、电脑、手机等物,得逞后迅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到天津将赃物予以销售,被告人高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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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分子 秘密窃取 北京市 认定 被告人 所有权人 车辆 没收物 被害人 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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