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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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莹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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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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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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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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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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