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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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浩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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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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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有必要和合理的.但作出这一规定后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常见的有原告在起诉时如何提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共同被告如何举证、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和判决、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及作出其他复议决定时能否当共同被告.在复议法修改和作出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时应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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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复议案件 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被告 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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