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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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天宇.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J].法制与经济,2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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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天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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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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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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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权” 属性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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