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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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惠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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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21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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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老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的规定。人口老龄化和4-2-1家庭模式的现实、中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弱者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思想为该制度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构建原则有:补充性、平常化和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和个案审查原则。公共监护对象以孤寡老人和三无老人为宜。对老年人的公共监护并不必然意味着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监护机构应该以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宜,由街道(乡)和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作为监护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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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监护 老年人 补充性原则 分散监护 机构集中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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