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供方名实不符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作者姓名:陆永棣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某果品公司所属批零商店承包人携带某贸易公司提供的葵花耔样品,以批零商店名义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批零商店向供销社提供葵花籽50吨,总价款44000元。签约后,该承包人将合同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两次向供销社共发葵花籽50余吨。其间,供销社曾就交货时间及葵花耔质量问题向批零商店提出过异议,而批零商店未予回复。嗣后,贸易公司先后通过银行托收并派员要求供销社支付价款,但供销社以合同系与批零商店签订,与贸易公司无法律关系为由拒付。供销社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