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电费还伤人 赔偿损失又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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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姝.拖欠电费还伤人 赔偿损失又判刑[J].江淮法治,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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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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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鞍山市佳山乡平山村村民王某因处理用电纠纷不冷静,致佳山供电所职工潘某轻伤,日前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3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佳山供电所收费员徐某到王某家催收电费,双方为交费之事发生争吵拉扯。被人拉开后,徐某打电话向所领导反映了情况。随后佳山乡供电所职工刘某等多人来到王某家,刘某令手下电工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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