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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程序”保证“实体”
作者姓名:李宝军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摘    要: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三项,即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实现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

关 键 词:人大监督  “实体”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程序  经济社会转型  地方组织法  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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