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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人大监督:“程序”保证“实体”
作者姓名:
李宝军
作者单位: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摘 要:
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三项,即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实现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
关 键 词:
人大监督
“实体”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程序
经济社会转型
地方组织法
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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