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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陈强.近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J].四川审判,2002(5):28-29.
作者姓名:陈强
作者单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2001年4月3日,某保险支公司与某茶厂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某茶厂以其财产帐面价值向某保险支公司投保,某保险支公司对某茶厂投保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该财产保险合同引用1996年7月1日《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限为2001年4月4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3日24时止。2001年4月4日,某茶厂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关 键 词:审判实践  财产保险合同  案情  近因原则  保险责任  约定  条款  签订  承担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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