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
| |
引用本文: | 陈强.近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J].四川审判,2002(5):28-29. |
| |
作者姓名: | 陈强 |
| |
作者单位: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情 2001年4月3日,某保险支公司与某茶厂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某茶厂以其财产帐面价值向某保险支公司投保,某保险支公司对某茶厂投保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该财产保险合同引用1996年7月1日《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限为2001年4月4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3日24时止。2001年4月4日,某茶厂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
关 键 词: | 审判实践 财产保险合同 案情 近因原则 保险责任 约定 条款 签订 承担 期限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