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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在领土争端中对“主权宣示行为”的证据采信标准
作者姓名:李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领土争端当事国出于论证本国取得争议所涉领土之主权的理论依据的需要,往往会举证本国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主权宣示行为",并进而主张基于前述行为确立了先占、有效控制或历史性巩固等。从近年来的国际司法或仲裁实践来看,当事国举证的"主权宣示行为"主要还是与"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有关。国际法庭对"主权宣示行为"证据通常既会进行具体审查,也会进行整体性的审查。国际法庭进行具体审查时,通常会审查当事国举证的有关行为是否满足有关的针对性、公开性、和平性、时间性等方面的标准。同时,国际法庭还会从整体上对当事国举证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此类行为所具备的充分性进行审查,即当事国所举证的行为不仅应在实施方式和实施对象方面具备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还应达到一定的强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具有相对于争端对方当事国而言的优势。否则,该当事国所举证的有关行为的证据效力通常在整体上均不会得到采信。准确把握国际法庭对"主权宣示行为"的证据采信标准,对于更好地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具有现实意义。

关 键 词:领土取得  主权宣示行为  有效控制  国际法院  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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