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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冯波.信息[J].天津支部生活,2010(5):54-55.
作者姓名:冯波
摘    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

关 键 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信息  领导职务  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  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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