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权力与合意的产物,实际体现为一种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承载着双方的利益诉求。对行政合同的过程性分析可得出行政优益权浮现的径路,司法权对其进行调控的标准和限度可达致对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在传统的公益优先理论面临契约伦理的挑战时,司法权理应在司法最终性与行政自主性各自分工的理念下协调并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利益的平衡。由于行政合同制度的理论设计远远落后于社会现实需求,从司法审判的角度促进合作行政的发展,重新培育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信赖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失为实现良性的行政目标的又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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