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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两尽”及其社会基础
引用本文:张汉静,丁相顺. “情法两尽”及其社会基础[J]. 法学家, 2000, 0(4): 53-57
作者姓名:张汉静  丁相顺
作者单位:1. 山西财经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纵观历史,国法、天理与人情的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不仅制定法律“必协情理”,“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而且在法律的施行中要遵循“败法乱政不可,违情不可,力求情法两尽”的原则,所谓“一代之法,不徒在立法之善,而在用法之得其平”。可见,“情法两尽”是中国传统法律施行追求的目标之一。...


On the Social Base of the Doctrine of the Best Use Of Both Morality and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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