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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治的萌芽
摘    要:2003年,中国尚处蹒跚学步阶段的社会自治组织,经由自身的努力,证明了新的人民主权论在中国的可行。即,人民主权不能完全委授人民代表机关行使,社会管理公权力也不能完全委授政府行使。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只是将其权利的一部分转让出去,自己仍保留着大部分权利。所以,人民可通过建立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和自愿转让部分权利给这些组织,使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部分社会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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